发布时间:2022-06-29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区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22 年)》及《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2 年度第二批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工作, 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本市引导资金重点支持领域为:
1、支持《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 年)》(发改规划〔2017〕1116 号)和《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产业〔2019〕1602 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支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2019〕43 号)、《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 号)、《全力打响“上海服务”品牌 加快构筑新时代上海发展战略优势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 年)》(沪委办发〔2021〕19 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3、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 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4、支持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的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编制。
二、关于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需在支持范围之内,同时项目单位及申报项目还 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须是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税收户管地和注册经营地在金山区,具有合理的经 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法人一证通(需具 有电子签章功能,关联法人一证通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6)。
2、项目单位 2021 年度净资产必须为正(列入新业态新模式重点领域的项目,按照沪发改服务〔2020〕10 号文执行)。
3、申报市级项目总投资必须达 1000 万元以上;申报区级项目总投资必须达到 500 万元以上。
4、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项目(原则上是 2021 年 8 月 16 日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期间开工的在建项目)
5、项目单位有引导资金支持但尚未验收的项目,需待项目通 过验收后再申报新的项目。项目单位存在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自 项目核销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6、项目单位可申报多个项目,但每个项目单位每年度最多只能有一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7、以下项目不予受理:一是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二是申报企业存在逃税漏税等重大诚信问题。三是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三、关于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材料真实性相关要求见附件 4):
1、项目申请表(网上填写)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 3)
3、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详见附件 4)
4、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5、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6、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 资额的 60%以上
8、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
9、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的项目以及研 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10、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 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1、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 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1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13、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
14、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 或许可证
三、申报程序
请符合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项目单位先与税收征管关系所在 街镇(园区)联系(联系人见附件 7 中的 1~18 项),所在街镇(园区)同意后,通过法人一证通在线登录一网通办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选择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事项进行网上申报。网上提交至税收征管关系 所在街镇(园区);税收征管关系在区属经济小区的,则网上提 交至区属经济小区对应的区属集团公司。
网上填报前,请认真阅读附件 5、6。项目单位具体需在网上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资料(上传的 附件须为 PDF 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 50M,可上传多个文件),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书后加盖电子签章,完成系统申报。申报截止时 间为 7 月 15 日 24:00(届时申报系统自动关闭和停止受理)。
街镇(园区)等单位登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及时对项 目单位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将预审通过后的项目于 7 月 20 日前转报至区发改委。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区级评审会议(注:为便于项目管理,项目答辩人员应当为本企业该项目的负 责人,答辩时可凭相关证明参加)。对通过区级评审且符合上海市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给予转报市级复审。
四、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 3000 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 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 资额。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 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 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五、支持标准
(一)市级支持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600 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 由市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的 20%,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区级支持
对于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本 区原则上按照市级支持金额的 50%予以配套支持。
对总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通过区级初审但未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单个重大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 80 万元,单个重点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
对总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下、500 万元以上的一般申报项目, 通过区级评审后,按照“单个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500 万元以下项目不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各级评审小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六、其他
如获得支持,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度 文件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使用引导资金,并认真配合项目执 行情况检查和验收等工作。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严格履行 相关义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3.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4.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
5.项目单位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6.关于使用法人一证通加盖电子签章的事项说明
7.服务业引导资金申报联系人